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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的扩张与反思——兼评《著作权法》第53条的适用

2014-10-25分类号:D923.41

【作者】孙玉芸  孙玉华  
【部门】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省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东村小学  
【摘要】表演权的产生,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法中复制权一统天下的局面,著作权制度被引入新的公共演出市场和演绎市场。随着公共播放市场的兴盛,表演权制度不断扩张,机械表演权、广播权等相继产生。表演权的扩张,本质上是将作品的无形再现行为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体现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是关于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之辩,鉴于该条的自身特点及表演权的扩张本质质,《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宜修改为授权形式合法之辩,以扩大适用于表演行为。
【关键词】表演权  扩张  反思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批准号:10FX35);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度规划基金项目“高校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批准号:FX1122)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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