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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水法新思考:水的法律性质反思

2014-07-01分类号:D922.66

【作者】吴贤静  
【部门】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水法的现实状况是水受国家主权控制、水法具有部门化性质和限制、国内水法和国际水法分立。当前水法正在日益受到全球化和气候变化的挑战,水法应该在一个更为广阔的意义上重新思考,水的法律性质必须得到重新理解。水是公共物品,是维系地球上所有生命存在的基本物质。在国内法层面,水资源性质可以理解为公共信托对象,国家(政府)受人民信托代为管理;在国际法层面,水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所有国家与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利益攸关。以水资源的法律性质反思为基础,我国水法需要转向更为综合的水法,这种转变不仅仅在国内法层面,也在国际法层面。
【关键词】水法律性质  全球水循环  公共信托  人类共同遗产
【基金】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深圳市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创新研究”(125A066);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环境法的兴起;法律人模式变革”(10YJC820119)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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