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探析——以工作场所外发生的工伤为视角
2014-02-25分类号:D922.55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的形式和概括的语言,规定了构成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构成或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被普遍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但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形态多样,其复杂情况远远超过法条所表述的基本情况。因此,对于一些发生在工作场所外的工伤行政案件,不应机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相关当事人证明义务与证明能力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关键词】工伤认定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保险权利司法救济机制研究——以上海为例的考察”(批准号:12YJC820053);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公民社会保险权利行政司法救济问题研究”(批准号:12YS115)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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