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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违法行为确认之诉:工会维权的重要工具——基于案由、诉种特殊性及其功能的分析

2014-07-23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陈步雷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最高法院公布的劳动争议案由的类、种和亚种相对简单,无法容纳实践中大量具有可诉性、可类型化的劳动争议。资方违法行为确认之诉,在案由、诉因和诉种层面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应成为法定案由体系中的新案由、劳动司法实践中的新诉种。此类确认之诉可单独提起,也可与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合并提起。该新案由、诉种使相关纠纷得以程序化、机制化、法治化地处理,对于警示、对抗、约束资方违法侵权和遏制权利争议,具有显著功能;对于维权乏术、绩效欠佳、公信力不足的地方工会,具有特别的工具价值。
【关键词】确认之诉  案由  诉种  工会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劳动关系多元转型的法治化调整机制研究”(14BFX181); 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存在的问题;改善建议》(资政课题)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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