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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搬迁中劳动合同变更之判定

2014-10-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廖春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案情简介周某于2007年12月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8月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变更  整体搬迁  用人单位  企业搬迁  合同内容  太远  劳动争议案件  解除合同  合同赔偿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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