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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代通知金”

2014-04-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刘小根  
【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先看这样一个案例:袁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19日,2012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2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于2012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袁某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关键词】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  广告公司  合同赔偿金  会计工作  用人单位  医疗期  劳动关系  合同终止  单方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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