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HR的签约责任与用人单位的谨慎经营义务——时某某诉上海硕大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评析
2014-10-23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经贸学院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人事处 上海和弈青年就业指导中心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法律义务,通常情况下这些义务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涉及到人事工作者自身作为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人事工作者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涉及自身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具有双重角色,即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执行者。本文从人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出发,探讨发生用人单位与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责任界定,在反思用人单位应履行谨慎经营义务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HR...
【关键词】劳动争议 人事工作者 用人单位 责任界定 谨慎经营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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