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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之判定

2014-07-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侯玲玲  徐增鹏  
【部门】深圳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2年5月1日被浩洋物业公司招聘为工人,派遣到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从事护工工作。原告服从用人单位和某区人民医院的双重管理,每月每天出勤,工资1500元。在2013年7月,浩洋物业公司终止了与某区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合同。原告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和原工作场地上班,直到荣丰保法公司发放工资才知道荣丰保法公司是新用人单位。2013年8月,某区人民医院撤销原告工作的支持中心部门,没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荣丰保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单位  保洁公司  支持中心  公司终止  劳动合同  保洁服务  派遣单位  公司招聘  双重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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