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处于停保状态能否认定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4-11-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1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某商业公司手表专柜。2012年9月2日,商业公司以撤销手表柜台为由,口头通知陈某不要再上班。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从9月3日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商业公司在9月15日又发通知给陈某,手表柜台调整后仍然有岗
【关键词】社会保险关系 商业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经济赔偿 与某 合同赔偿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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