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淆劳动关系的甄别
2014-11-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朱某称其于2007年8月1日入职A研究所,该所委托B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金及其他款项从A研究所财务处领取,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8元。2012年3月29日,A研究所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9日。故以要求A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 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 代通知金 人事争议仲裁 银行转账 社会保险缴费 社保缴费 财务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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