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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

2014-12-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朱忠虎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某电子信息研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2012年10月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计算机工程师信息。李某看到招聘信息后,即通过电子邮箱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事项。某公司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李某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特别注明劳动报酬实行18万元年薪制,每月预发工资1万元,余额年底根据考核发放;社会保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注明  电子邮箱  年薪制  劳动报酬  研发公司  电子信息  工作时间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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