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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性岗位被解聘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4-08-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宁战宏  
【部门】江苏省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问:三年前,王某被某县级政府机关录用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员,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后来由于情况变化,单位提出与王某解除尚有三个月才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但认为单位应付给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以其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与其他普通用工不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请问,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职工被解聘后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劳动合同  岗位人员  协商一致  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  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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