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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职协议的效力

2014-02-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李向志  李坤刚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8年3月,张某经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广告销售,月工资8000元。由于张某有较好的人脉关系和非常强的业务能力,2009年下半年,张某被提升为公司的销售主任,月基本工资保底20000元,此外,还可按照销售业绩提取5%的奖金。为此,双方重新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该劳动合同第4条约定,提成奖金的支付要受到合同签单、客户资料收集、广告制作、广告刊登、收款等一系列工作环节的制约,否则不能获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工资报酬  劳动权利  加班工资  广告公司  工作岗位  广告销售  违反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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