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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

2014-02-06分类号:D922.5

【作者】杨俊卿  
【部门】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
【关键词】事故伤害  城市轨道交通  用人单位  十六条  显失公平  立法本意  住院治疗  排除性  处理决定  伤亡事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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