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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

2014-03-20分类号:D922.4;D922.284;F842.6

【作者】胡元聪  晏小刚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农业保险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农业保险提供者与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分享者在利益上的不均衡性,决定了市场主体不愿意主动去提供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为了增加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加以规范,并通过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对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提供者予以激励,从而平衡协调正外部性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以保证农业保险正外部性供给的持续性,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  正外部性  经济法  激励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律机会研究》(项目编号:12CFX071);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13);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2012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项目编号:2012JJFXKXM3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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