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与立法模式——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实不符谈起
2014-01-25分类号:D922.4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准确界定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是确立其立法模式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社会功能,在出资与产权性质、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等方面,不得已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变异,但是并没有超出传统合作制的基本范畴。而且,基于专业服务的共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及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考虑,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立法模式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71;13CFX077)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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