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私合作背景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
2014-03-10分类号:D922.291.91;F832.5;F272
【部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公私合作背景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哪些权利对于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参与治理权、监督权和违约救济权,但现行立法对该等权利的规定与公司法原理不符,且存在不妥当之处,亟须借鉴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私合作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民事权利
【基金】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课题编号:13BFX104)的部分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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