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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司法解释规则评析——基于民法动态规制理论

2014-01-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鲁忠江  
【部门】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关键词】《保险法》第17条  司法解释(二)  《保险法》第19条  格式条款规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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