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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收回税收立法权没有时间表

2014-07-25分类号:D922.22

【作者】袁明圣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以后,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已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外,绝大多数税种的立法都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的。随着1984年授权决定的废止,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税收立法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回归已刻不容缓。在此情形下,国家立法机关应切实履行其立法职责,尽快以国家立法代替原来的行政立法,切实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税收法定  宪法原则  税收立法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冲突的适用方法研究”(11CFX074)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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