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地位再探
2014-05-15分类号:D922.16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摘要】教育法规地位是一个关涉教育立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问题。我们主张教育法的独立性,因为其独特的调整对象——教育关系具有质的特定性,以其为基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概念统摄着教育活动中人们所形成的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以公民的受教育权益保护作为核心内容,有着多样化、独特化的表现形式,能够在教育与国家的动态平衡中实现与行政法规的相对独立,并与其他部门法一起和谐一致地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教育法规地位 独立部门法 行政法 法律体系
【基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中美教育法比较研究”(课题批准号:DDA090358)的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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