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性风险行政规制对传统行政法制的挑战及其回应
2014-05-25分类号:D922.1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灾难性风险意指诱因不明确、难以预测、发生概率比较小且危害性极其严重、又难以控制局势和能够有效应对的可能性及不利后果。在应对灾难性风险方面,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法相对于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存在比较优势。但行政机关规制灾难性风险的实践对目前中国传统行政法制理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现行风险规制法律制度框架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从三大方面予以回应:转变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治理逻辑;突破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创新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具体制度。
【关键词】灾难性风险 风险规制 行政法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灾难性风险行政法规制的基本原理”(13FFX0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博士生创新科研课题(2013B0501)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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