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的完善
2014-09-10分类号:D922.1
【部门】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是信息公开程序的重要构成,完善信息公开期限规定有助于信息公开程序的规范化。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在告知形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第三方相关规定、延期规定的可操作性以及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不足。基于对美、韩、日、英等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规定进行分析,可从明确告知形式、构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追踪系统、调整期限中止规定、完善延期答复期限规定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规定。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期限 告知形式 延期答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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