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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空白支票后使用行为的认定

2014-07-25分类号:D920.5;D924.3

【作者】蒋苏淮  
【部门】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盗窃空白支票案,通过阶段性行为性质分析可知,盗窃空白支票行为当且仅当行为人采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方式时方能做犯罪定性,而对空白支票的加工行为属伪造支票行为,其后的使用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具体考察上述三阶段行为之间的关系,适用正确的刑法处刑原则,方可得出正确的罪名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  空白支票  票据诈骗罪
【基金】江苏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金融违法行为犯罪化研究”(课题编号:SFH2013C06); 江苏警官学院2011年科学研究项目“金融违法行为犯罪化研究”;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课题编号:苏政办发[2011]137号)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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