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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已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再次主张经济补偿差额

2014-08-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蔡冬  
【部门】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问:孙某自2000年1月在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手操作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12年6月起,单位调动孙某工作至保洁员岗位,孙某工资降低为1500元/月,2013年5月、6月、7月又将其岗位调整为机械手操作,但这三个月工资仍按保洁员工资标准发放。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为1500元/月×14个月,共计21000元。孙某已领取经济补偿并离开单位。孙某认为,某路桥工程有?
【关键词】工资标准  路桥工程  手操作  操作岗位  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差额部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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