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已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再次主张经济补偿差额
2014-08-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问:孙某自2000年1月在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手操作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12年6月起,单位调动孙某工作至保洁员岗位,孙某工资降低为1500元/月,2013年5月、6月、7月又将其岗位调整为机械手操作,但这三个月工资仍按保洁员工资标准发放。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为1500元/月×14个月,共计21000元。孙某已领取经济补偿并离开单位。孙某认为,某路桥工程有?
【关键词】工资标准 路桥工程 手操作 操作岗位 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差额部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