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挂号的病假条是否当然无效
2014-06-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周某于2007年4月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任行政助理、人事行政专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因孕期妊娠反应较大,周某自2011年9月起就医,并于当月起休病假。医院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为周某开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妊娠呕吐"、"先兆流产",处理意见(建议)均为"休息壹周"。因公司怀疑周某病假条的真实性,故于2012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先兆流产 妊娠反应 行政助理 行政专员 妊娠呕吐 处理意见 合同赔偿金 就医流程 疾病诊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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