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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2014-09-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蔡建辉  徐文进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某公司经过面试考察决定聘用孙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孙某送交一份打印的书面录用信。录用信述称:"我们谨代表J Cafe Bar,很高兴的向您呈此聘用书",并对孙某的就职部门、职位、开始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合同期限、试用期、个税、社会保险等做了明确约定。在录用信最后结尾载明:"一旦您通过邮件或传真确认并接受了此聘用通知,我们将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期望您能够在J Cafe Bar获得成功的职业生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  工资构成  开始日期  合同期限  必备条款  合同主体  合同订立  劳动关系  拘束力  表示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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