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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不知情撤销协商解除行为应否支持

2014-03-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任宪华  
【部门】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10年2月,苏某经人介绍进入东海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月薪2万元,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2011年1月,公司老板对其的工作表现不甚满意,决定由林副总出面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苏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数额太少。后经反复协商,苏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协议书上"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的文字下方手书:"我对经济补偿款数额不同意"。2月1日离开公司时,她向全体员工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内容为:本人在公司的任职结束,明日起人
【关键词】劳动合同  服务期限  用人单位  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错误  人事总监  表意人  行为违法  劳动关系  单方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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