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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违反同工同酬应当如何认定

2014-01-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陈文涛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5月,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在同年9月被派遣至一家餐饮企业甲公司做服务员。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态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给公司做出了很好的业绩。由于公司对薪酬福利实行隐私化管理,李某一直不知道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但在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在与作为同岗位正式员工陆某的私下聚会时,了解到自己的月工资比对方约低了230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
【关键词】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  与某  用人单位  薪酬福利  举证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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