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2014-03-06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T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朱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
【关键词】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 劳动关系 设计院院长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 合同文本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 违背真实意思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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