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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的司法认定和处理

2014-01-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程立武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10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32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在职期间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王某离职。2012年5月8日,王某提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对外营业,至今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王某入职时知道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
【关键词】非法用工  司法认定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在职期间  劳动争议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  现金形式  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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