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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2014-03-06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国良  黄振东  沈同仙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13年7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3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3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
【关键词】劳务派遣公司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  销售公司  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  单方解除  工作年限  与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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