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已履行可以抵扣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费吗
2014-08-06分类号:D920.5;D922.182.32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何某1952年10月出生,2003年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六条以填空式的方法,对社会保险进行了约定,内容为:乙方同意甲方将社会保险费与工资一起发放。2013年3月,何某以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告知何某不符合退休条件,同时通知其不要再到公司上班。由此,双方发生争议,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关键词】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 退休条件 退休年龄 劳动争议 退休手续 工资结构 劳动法律 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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