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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通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

2014-09-06分类号:D971.2;DD912.5

【作者】魏倩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普通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较为复杂,不同州法对竞业限制的认可程度有所不同。除加州外,一般州均认可书面竞业限制约定,但对其可执行力是否需要额外对价,州法上存在不同。近年来,在有些州出现了额外对价的必要性趋势。通过《雇用法重述III》的编订,勾勒出了州法中的一般性(多数州)法律规则。对于竞业限制,《雇用法重述III》是从雇主可保护利益为出发点来考察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往往会考察雇主解雇的理由,并影响到对竞业限制约定的合理性评价。
【关键词】美国  竞业限制  雇用法重述III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社会法的中国理论:比较视野与本土构建》(11BFX070);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11&ZD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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