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视域下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2014-06-18分类号:D923;G251
【部门】宜春学院图书馆 宜春学院资产处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图书馆作为典型的公共场所,具有空间的开放性、管理的秩序性、资源的共享性、服务的公益性等特性,但不能因此而忽视甚至排斥读者的隐私权。保护读者的隐私必须确立尊重读者人格、公共利益优先、采纳最小侵害、排除特殊要求、控制知情范围的原则,以此规范现实中的电视监控、拍摄和人身检查等情形,使读者的隐私权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公共场所 图书馆 读者隐私 隐私权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基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读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批准号:10YJC870043)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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