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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用益物权为内涵属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2014-11-18分类号:D923.2;F301

【作者】刘灿  
【部门】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我国《物权法》采纳了用益物权的概念,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规定了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法律性质的确定,使农村土地产权由"弱化"、"残缺"的使用权逐步走向私法物权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进入21世纪,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环境、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赋予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为核心,就是要从法律上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让土地用益物权成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用益物权  财产权利  土地使用权制度
【基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四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项目-JBK141112)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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