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视域下环境侵权制度功能的转向
2014-12-01分类号:D922.6;D923
【部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传统的民法框架之内,环境侵害司救济主要通过环境侵权制度得以实现,即使经过自身地不断调整,在面对环境侵害时,这种司法机制还是体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之下,环境侵害救济走上了社会化进程,这种进程对传统侵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很大争议。文章指出社会化进程对克服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是积极的,它是侵权法自身功能强化。在风险治理的视角下,环境侵权法通过救济社会化实现了由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功能转向。
【关键词】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社会化 救济社会化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39)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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