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克扣劳动报酬不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
2014-12-06分类号:D922.591;D920.5
【部门】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本刊2014年第5期刊登的文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否受两年民事诉讼时效限制》(以下简称"原文")认为,"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同为‘拖欠工资’,不能区分仲裁时效而且不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或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原文所举案例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只是原文混淆了"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概念。"拖欠"与"克扣"工资是否都不应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
【关键词】仲裁时效 劳动报酬 民事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 二审法院 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存续期间 民法通则 时效期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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