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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该由谁买单

2014-04-06分类号:D922.55;D920.5

【作者】何公宪  方媛  
【部门】浙江省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1997年,吕某学校毕业后就职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卫生院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8月,吕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27215元。2011年10月,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吕某提出辞职后离开卫生院。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为其支付了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了13462元,剩余13753元由于是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单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吕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关键词】不予支付  基金支付  仲裁申请  进口药品  事故伤害  《社会保险法》  办案原则  工伤风险  类药品  案例分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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