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下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

2014-10-06分类号:D922.53

【作者】郭长清  
【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摘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动监察工作中,需要对"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就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计算问题,谈谈各人的见解。依据相关的劳动法规政策,用人单位可经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关键词】延长工作时间  工作制  法定标准  劳动法规  监察工作  认定问题  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  年休假  计算工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