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限期休完年假 员工“抗旨”是否等于放弃
2014-08-06分类号:D922.53
【部门】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要】问: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职工。由于按惯例,公司大量订单大多集中在年底至次年年初的五个月里,为避免员工在旺季来临时因休假耽误工作,公司制定并张贴了《年休假休息规定》,要求凡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在10月份之前休完,若拒绝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则按自愿放弃论处,公司不仅不再给予安排休假时间,且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我们觉得,何时休带薪年休假是我们自己的权利,不应当由公司一方说了?
【关键词】年休假 休假时间 日工资 工资报酬 自愿放弃 实施办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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