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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维权当守诚信底线

2014-07-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范鹏飞  康恒武  
【部门】山东省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2011年5月,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其持有的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协议上的公章系伪造,但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2011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证据规则,采信了该聘用协议的证明力,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的
【关键词】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证据规则  劳动争议  司法鉴定  守诚  证明力  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劳动报酬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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