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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

2014-07-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秦文献  
【部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07年1月1日到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同意遵守《公交公司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15天以上,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交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假(无论病假或事假),必须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旷工。2012年2月1日,张某因胸部不适经检查确诊需要住院治疗。张某当天持诊断证明向公交
【关键词】公交公司  劳动合同  医疗期  胸部不适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权利  住院治疗  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  告知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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