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识别
2014-10-06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主张谷某2012年6月1日重新与案外人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甲公司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特许经营模式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被特许人 呼叫系统 双倍工资 案外人 表见代理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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