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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事实当事人举证相反时应如何判明

2014-07-06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董军  
【部门】山东省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程某是一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28日6时40分左右,程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本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程某亲属认为程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于是在2012年12月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为该木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程某是我单位职工,自2008年8月份至今在我单位工作,月收入3200元";另一份为交警部门在事发当天对程某父亲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程父与程某住在
【关键词】交通事故死亡  工伤认定申请  木业公司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有限公司职工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  劳动规章制度  工时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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