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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实习生用工法律规范
2014-05-06
分类号:D922.5
【作者】
吴友良 曹丽英 胡敏
【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
因学生的实习活动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不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以,实习生无论在劳动权益保护及权利救济方面都面临着困境,成为一个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建议扩大《劳动法》调整范围,明确实习生特殊劳动者的身份,为其搭建一个权利救济路径。
【关键词】
实习生 主体资格 职业教育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
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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