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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撤销情形下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2014-01-06分类号:D922.5

【作者】朱忠虎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企业破产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宣告破产  七条  营业执照  十六条  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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