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派遣用工转直接用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2014-05-06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侯玲玲  刘文华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1日,王某与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1月31
【关键词】劳动合同  机械加工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  与某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工作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