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转直接用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2014-05-06分类号: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王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与某派遣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将王某派遣至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1日,王某与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1月31
【关键词】劳动合同 机械加工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 与某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工作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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