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4-02-06分类号:D922.5
【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胡某于2001年11月6日富侨公司成立之日,便在富桥公司从事统计员工作。2011年12月20日,胡某在《2011年聘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的声明》上签字,确认其与富侨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合同到期后,合同自行终止。2012年2月29日,富桥公司以胡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胡某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0元。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 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 法律适用 工资差额 单位规章制度 单方解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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