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2014-03-06分类号:D922.5
【部门】江苏省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苏省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摘要】日前,笔者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情如下:吴某能力出众,得到A公司老板的赏识,A公司便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次,吴某代表A公司参加投标,某竞标单位的代表与吴某相识,投诉称吴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无权作为A公司的代表。原来,吴某原供职于B公司,现在还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B公司每月依旧向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 保密协议 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保险赔偿 企业经营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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