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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2014-02-06分类号:D922.5

【作者】郭金福  
【部门】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3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即于2011年9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0月24日,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乐山市劳
【关键词】工伤赔偿  清算组  公司登记机关  劳动能力鉴定  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申请  口头约定  劳动合同  债权人利益  公司清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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